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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作者:admin3   来源:燕郊人才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8-01-09 11:11:15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金融人才
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
 
2009年3月19日·冀办发[2009]12号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人才是金融业发展的第一资源。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金融人才队伍,提高金融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高素质金融人才队伍培养力度
1、深化在职金融人才的教育培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金融人才培养的资金投入,人才发展、海内外人才培训、留学人员资助等各类资金优先用于《河北省人才智力需求目录》中急需金融人才的培养。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金融人才,纳入我省领军人才开发计划的选报范围。由省委组织部和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有计划地组织年纪轻、潜力大、政治素质好的中高层次金融人才,纳入我省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重点培养工程,选派到海内外著名高校和金融机构访问、研修、攻读学位,进行中长期专门培养。省外国专家部门予以立项并适当给予资助。在我省人才培训基地专门开设金融专业和有关课程,通过联合办学、委托代培等形式,大力培养高层次金融人才。
2、搞好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的普及培训。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社会主义学院要在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中有计划地增设金融课程。要专门举办党政领导干部金融知识培训班,普及全省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金融知识,提高现代金融意识和领导金融工作的能力,增强运用金融手段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本领。要重视在农村基层干部中普及金融知识,注重培养符合农村需要的金融人才,为建立和完善农村现代金融体系创造有利条件。
3、提高金融人才高等教育的规模和质量。省内有关高等院校要主动适应金融人才需求变化,进一步调整优化专业结构,深化教学改革,增强金融人才培养的针对性。积极培育发展金融类博士、硕士授权点,拓宽与省外重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渠道,扩大高层次现代金融人才的培养规模。有关部门要从高等教育等有关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重点支持2—3所省内高等院校金融专业重点学科建设和研究生教育,资助金融创新重点课题研究等。积极推进高等院校与金融机构合作办学,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增加学生实习实践时间,大力培养实践能力强、留得住、用得上的技能型金融人才。
二、加快高层次金融人才引进步伐
4、加强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的政策引导。对金融机构为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以并入工资薪金支出,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于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鼓励金融机构抓住机遇,大力引进海外留学和外国高层次金融人才及智力,可聘请海外知名专家担任顾问。对于引进的海外留学高层次金融人才,可保留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如绿卡),津贴由用人单位确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时,可根据其在海外经历和取得的成果,参照同类人员,直接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对我省急需的专家型金融人才,可向省外国专家部门申报长期聘用来华工作许可,办理长期居留许可,并可担任单位法人代表。
5、拓宽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的渠道。进一步落实我省给予新入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次性补贴政策,扩大适用范围,发挥好政策效能,吸引越来越多的海内外金融机构入驻河北,壮大我省金融市场主体,进而带动高层次金融人才和现代金融管理理念、金融创新产品的引进。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市场手段,采取载体整体引进、团队集体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利用环京津的区位优势和环渤海金融一体化合作机制,大力倡导和推行人才柔性引进政策,支持外地金融人才特别是高层次金融人才采取柔性流动方式来我省从事兼职、咨询、讲学、合作服务等,为我省经济金融发展服务。
6、完善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的中介服务体系。由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牵头,组建全省金融人才开发统计系统,建立金融人才信息库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以“品德、知识、能力、业绩”为主要指标的金融人才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针对性。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人才网站和人才市场建设,做好中介服务,构建市场化、国际化的高层次金融人才交流平台。鼓励海内外人才中介机构为我省推荐高层次金融人才。
三、完善金融人才队伍激励机制
7、改革地方金融机构高层次人才选拔任用方式。把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地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的选配实行聘任制,高层次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可以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省委组织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关于选聘地方金融机构高层次管理人才的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地方金融机构实行特聘专家制度,采取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强化激励、动态管理的办法,面向海内外选聘人才。加快壮大金融人才队伍。
8、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人才交流制度。由省委组织部和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有计划地选拔金融机构中层以上干部与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相互交叉挂职任职。积极推动我省市、县(市、区)政府和金融机构派员到京津地区金融机构总部挂职锻炼,增强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能力。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建立金融顾问制度,选聘省内外知名金融专家作为金融顾问,纳入专家智囊团,具体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咨询、规划制定、人才培养、金融创新、项目论证等方面工作中,对涉及全局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及时征求金融顾问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地方经济事务中的作用。
9、完善地方金融机构薪酬制度。支持地方金融机构建立平等、公开、竞争的金融人才价格机制,对高层次金融管理人才实行和规范年薪制,可按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推行股票期权制、职工持股等多种分配方式。对特殊急需的金融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可以采用岗位聘用、项目聘用、任务聘用和人才租赁等灵活的用人和薪酬方式。有关部门要制定高标准的地方金融从业人员津贴政策,金融监管机构、金融业分支机构可参照执行。
10、建立对有突出贡献金融人才的奖励制度。对金融机构连续聘用2年以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高层次金融人才,在本省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金融机构驻在地的市、县(市、区)政府财政部门予以相应的奖励。可以根据金融人才的不同级别和贡献大小制定不同的奖励标准。省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高层次金融人才的考核评奖,每年评选“金融贡献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高层次金融人才由省人民政府给予重奖。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国高层次金融人才,要积极推荐申报“燕赵友谊奖”,可享受省人民政府给予的其他物质奖励。
11、提高高层次金融人才的工作和生活待遇。要切实解决好高层次金融人才的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学、住房等实际困难。各地要推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金融人才公寓建设,落实一定数量的周转公寓和安居房,根据引进人才的不同层次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相应标准,优惠或免费出租、出售给高层次金融人才。对金融机构在特定规划区购建办公用房和住房给予优惠价格或补贴,减免手续费用。对金融法人机构或一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参照国有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的同等待遇,享有参加政府专业工作会议、参与制定有关政策、直接获取政府相关信息的权利;同等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学习、培训、考察、出访、休养、体检等活动。
12、提高高层次金融人才的政治待遇。加强金融机构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提升金融职业道德水平,不断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大宣传力度。在电台、电视台、报纸、官方网站等新闻媒体刊载、报道高层次金融人才的主要工作业绩。从政治上给予关心爱护,注意从高层次金融人才中发展党员、选拔参政议政人才,不断提高高层次金融人才的社会地位,激发工作热情。
四、加强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
13、坚持把金融人才工作摆在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制定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积极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长效机制。要加强对金融人才的使用,做到人尽其才,积极发挥其在我省金融改革发展中的作用。
14、加强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加强对全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协调管理。组织、金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教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力协作,保证我省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15、优化金融人才发展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在权限范围内,为金融人才出入境提供便利,对高层次金融人才因公出国、赴港澳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金融机构聘用的外籍高层次人才申请2—5年有效的居留许可提供便利;为金融机构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境)外培训、考察提供便利。
16、省委组织部、省金融工作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措施,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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