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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意见

作者:admin3   来源:燕郊人才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8-01-09 11:05:42  

 

中共三河市委

三河市人民政府

关于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

   

 

2011126

 

·三发[2011]21

 

为有效加强我市拔尖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进一步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激励拔尖人才多出、快出优秀成果,为建设繁荣幸福的新三河贡献智慧和力量。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围绕全市科学发展主题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加大拔尖人才的选拔管理力度,营造有利于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通过定目标、压担子、给政策等手段,激发广大拔尖人才的创业、创新、创优热情,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选拔管理原则

(一)坚持服务大局,促进发展的原则;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三)坚持理论成果与创业实绩并重的原则;

(四)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

(五)坚持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

三、选拔范围和推荐条件

选拔范围:在全市范围内各个领域(含中省直驻三河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人才,重点侧重工业企业、农业生产一线和科研、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高技能及农村实用人才。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推荐对象。

推荐的基本条件:能够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无私奉献、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经验;年龄在6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岗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作为推荐对象:

(一)获得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三等及以上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等奖项;

(二)获得省级三等以上优秀设计奖或取得发明专利,并在实际应用中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三)有重大技术发明创造、革新成果,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新产品三等奖以上或研制开发的产品在省级权威组织举办的专业性评比中获得名牌产品称号,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在教育教学一线,出版过理论学术专著,在省级专业核心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一篇以上,参加过公开发行教材的编写;获得省级以上或两次市级以上教学成果奖或者被评为特级教师;

(五)在医疗卫生一线,有较高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出版过专著并在省级以上专业核心期刊独立发表一篇以上论文或发明、研制新药特药,获省以上专业管理部门认定,属国内、省市内首创,疗效显著,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

(六)在企业、科研和其他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单位从事管理工作,提出重大科学决策或管理办法,取得明显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七)在农业、林业、畜牧水产、水利等农业生产或农业科技推广一线工作,在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推广服务等方面处于领先水平,获得省级以上奖励或荣誉称号;

(八)在文学、艺术、新闻、法律、体育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省级以上或两次市级以上奖励;

(九)在市重点工程建设、科技攻关、科研成果转化、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产学研结合等方面,得到省级以上专门机构认定,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十)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在省级以上专业核心期刊独立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并获得一次省级一等或两次以上二等省社科研究成果奖的主研人员;在省级以上专业出版机构出版过专著,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十一)在其他行业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已成为本市某一行业或学科的技术(学术)带头人,取得显著经济或社会效益,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

(十二)在国外的获奖项目,在国内未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审时只作参考。

以上条件中,集体成果类项目只限报一名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一般指奖励的前三名)。同一科研成果或其他工作成绩分别受到奖励的,以最高奖励等级为准,成果时限不超过四年。当选市管拔尖人才使用过的成果及奖励,下届推荐时不再使用。

四、选拔及审批程序

市管拔尖人才的推荐和选拔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进行,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每两年推荐选拔一次,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申报。由所在单位、行业协会推荐或个人自荐,所在单位或相关行业协会要对推荐人选进行认真核实,填写“市管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一式三份(附电子版),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镇(区、街道)、市直各单位的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中省直驻三河单位推荐人选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经所在地党委(工委)初审后统一申报;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中的推荐对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辖区党组织负责申报。各单位申报时要将推荐报告及个人考察材料连同“市管拔尖人才推荐登记表”、主要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市委组织部。

(二)初审和综合评审。市委组织部对推荐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进行初步审核,确定初选人员名单;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科协等部门抽调专人组成评审小组,由评审小组按照选拔原则和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在认真审核参选人员的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预选人员名单(预选人员应获得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

(三)公示公告。预选人员名单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四)组织审批。公示后的预选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部务会研究结果提交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批,确定最终人选。

(五)结果公布。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市公布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结果;召开表彰大会,由市委、市政府向市管拔尖人才颁发荣誉证书。当选的市管拔尖人才自公布之日起,按《关于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意见》进行管理。

五、待遇

(一)政治待遇

1、与市管拔尖人才开展业务工作较密切的会议、文件和内部资料,其所在单位要允许他们参加、阅读和订阅。

2、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市管拔尖人才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优先推荐评选省、市管优秀专家。

3、大力宣传市管拔尖人才的先进事迹,提高其社会影响力。

(二)工作待遇

1、市管拔尖人才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他们的科研项目和工程项目,在经费和科研条件上给予支持和保证。要保证市管拔尖人才有办公、试验等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2、根据工作需要,尊重本人意见,优先为他们配备得力的工作助手。

3、鼓励市管拔尖人才及其智力的合理流动,鼓励兼职兼薪,推行技术入股、专利入股等以人才智力享受收益的新型分配手段,在收入分配上向市管拔尖人才倾斜。

4、积极为市管拔尖人才提高业务水平创造条件,优先参加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境)内外考察学习、学术交流、短期疗养等活动。

5、在职务晋升、岗位聘任时,同等条件下市管拔尖人才优先晋升、聘任;在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生活待遇

1、管理期内,市管拔尖人才每月享受津贴300元(享受省、市管优秀专家津贴、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管理)专家津贴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拔尖人才不重复享受市管拔尖人才津贴),对有重大贡献者另行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划拨,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发放。

2、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组织一次外出学,习考察,考察费、体检费均由市财政统一划拨。

3、夫妻两地分居、配偶为在职人员的,根据本人要求,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优先照顾配偶调市管拔尖人才所在地。

4、市管拔尖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择校。

5、对连续三届入选并管理期满的市管拔尖人才,一次性奖励20000元,所需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划拨,市委组织部负责发放。以上待遇除规定由市委、市政府统一负责外,其余均由所在单位解决。

六、义务和职责

(一)充分发挥自身智能优势,积极参与市委、市政府关于政治、经济、科研和文教卫生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二)主动承担重大科研攻关项目,立足创新,大胆实践,力争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

(三)充分发挥学术带头人作用,影响、带动周围科技人员大兴科研之风。

七、管理

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管理期限为4年,从批准的次月开始计算。在管理工作中,坚持以下制度:

(一)目标管理制度市管拔尖人才要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管理期内本职岗位及专业技术规划,并分解为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其所在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服务目标和保证措施。市管拔尖人才本人制定的规划、目标及所在单位制定的目标、措施等要在入选三个月内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二)报告制度市管拔尖人才每年要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年向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对市管拔尖人才的管理情况。

(三)考察制度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每两年对市管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察,主要考察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考察情况记入市管拔尖人才管理档案,作为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和奖惩的依据。同时,对所在单位为其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情况进行了解。考察情况经综合汇总后向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四)动态管理制度管理期满,符合再次选拔条件的市管拔尖人才,经考核评审,继续纳入管理范围,重新公布并颁发证书。管理期内,市管拔尖人才调离本市或不在原岗位从事专业工作的,保留其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政治上或在其它问题上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剽窃成果以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市管拔尖人才,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查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取消市管拔尖人才称号和按规定享受的各种待遇。

(五)走访联系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成员,根据自身分管工作的特点和性质,确定一名市管拔尖人才为重点联系对象,通过定期走访,倾听建议、沟通思想、交流感情,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对倾向性和普遍性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解决办法,责成有关部门解决。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市管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走访慰问。

(六)激励奖励制度市管拔尖人才在届期内主持申报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励的,由工作地政府按省颁发的奖金标准给予同等奖励;主持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并获准立项的,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七)协调服务制度市委组织部对市管拔尖人才提出的重要意见及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参加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并责成有关单位解决。

八、《关于市管拔尖人才选拔管理的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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