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3 来源:燕郊人才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8-01-09 11:06:42
中共廊坊市委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廊坊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委、政府,廊坊开发区工委、管委,市直各部门:
《廊坊市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印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廊发[2005]11号)同时废止。
廊坊市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全面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人才的创新活力和创业热情,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决定对我市2005年印发的《关于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的暂行办法》(廊发[2005]11号)进行修订。
第二条 廊坊市市管优秀专家是指在我市各行业领域中业绩突出、成果显著,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由市委、市政府命名的优秀人才,总人数保持在100名左右。
第三条 市管优秀专家的选拔管理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管优秀专家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平等择优、群众公认”的原则,以能力、业绩、贡献为主要依据,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限制。
第五条 市管优秀专家每4年评选一次,以符合本办法入选条件确定选拔人数,管理期为4年。管理期满后市管优秀专家资格自动终止,不再享受相关待遇,符合本办法推荐条件的可重新申报参评。
第六条 在我市工作的国家“千人计划”人才、河北省“百人计划”人才和河北省省管优秀专家等省以上优秀人才直接列入市管优秀专家管理服务范围。
第二章 推荐条件
第七条 市管优秀专家推荐对象应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崇尚科学,勇于创新,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全市各行业中享有较高声誉或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近4年来取得以下成绩之一的在职在岗(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人员。
(一)在科学研究、科技创新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前5完成人)的人员; 获得河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或获得河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一等奖前4,二等奖前3,三等奖前2完成人)的人员;已成为我市某一行业、领域的领军人才,获得廊坊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或获得1项市级一等或2项以上市级二等科学技术进步奖(前2完成人)的人员。
(二)有重大创新成果,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并在实施或产业化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主要发明创造人。
(三)运用观代科学管理办法,有重大改革创新,有反映管理经验的论文或著作,在推动技术进步、改造传统产业、提升企业现代管理水平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连续多年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所在单位管理水平或综合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行领先的管理人员。
(四)在农业农村工作中,引进、推广应用科学技术,农产品新品选育、推广、病虫害防治、农产品质量建设等方面有重大突破,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获得1项以上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前2完成人)的农业科技工作者;具有某项特殊专长,在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农村人才。
(五)创造性地引进推广和成功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在工程项目实施、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并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六)应用高新技术成果、在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并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省委、省政府或国家部委颁发的荣誉称号,下同)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七)职业技能在全省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能够解决生产工作中的关键技术和难题,在技术革新或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技术能手”或“燕赵技能大奖”称号的技能人才。
(八)在教育工作第一线,成绩显著,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国家级、省级核心期刊分别发表2篇、3篇以上学术论文或编著教育教学理论学术专著或教材,并在国家级出版机构公开出版发行,获得1项省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国家级奖前3完成人,省级奖第1完成人),并获得特级教师称号或其它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九)在医疗卫生方面,有较高医学理论水平和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疾病预防控制或医疗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解决重大疑难病症方面做出重大贡献,有2篇以上学术论文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被公认为全市该学科领域权威的专家。
(十)在社会科学领域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撰写3篇或1部以上有较高学术和应用价值的论文和专著,承担省以上社会科学研究课题,获得1项省社会科学特别奖、二等以上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第1完成人)的人员。
(十一)在文学、艺术、新闻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誉,获得1项省以上“五个一工程”奖或“文艺振兴奖”的文艺工作者;获得“中国新闻奖”、“长江韬奋奖”之一的新闻媒体工作者;被命名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主要传承人,在发掘、继承和弘扬民间文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民间文艺工作者;其他在国家级权威性专业组织举办的有届别的评奖活动中获1项一等(金奖)或2项二等(银奖)以上奖励的人员。
(十二)在政法系统学术研究领域基础理论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利用专业技术为重、特大案件侦破做出突出贡献,获省部级以上表彰或二等功以上奖励的人员。
(十三)在体育教练工作中,有业内认可的独创性理论,对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培养输送且直接带训一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国际和全国性大赛中获前三名,或省级比赛中获金牌,打破省以上纪录的教练员。
(十四)在工程、规划和工艺设计方面,在省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重大技术改造中,担任设计、施工方面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解决了重大理论或关键性技术、疑难问题,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人。
(十五)在其他工作中具有特殊才能,取得优异成绩,在省内外同行中有较高声誉,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获得省级以上荣誉称号的人员。
在国外的获奖项目,在国内未产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评审时只作参考。
以上条件中,每项成果限报项目的主要承担者一人,不能多人重复使用。同一科研成果或其它工作成绩分别受到奖励的,以最高奖励等级为准。成果时限不超过4年。当选市管优秀专家使用过的成果及奖励不重复使用。
第三章 选拔及审批程序
第八条 推荐和选拔市管优秀专家具体程序是:
(一)推荐报名。由所在单位、同行专家、学术团体推荐或本人自荐,所在单位或相关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要进行认真核实,填写“市管优秀专家推荐表”(一式三份),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县(市、区)推荐对象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进行认真的考察筛选,经县(市、区)委研究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市直单位的推荐对象经市直部门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中省直驻廊坊单位的推荐对象由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同意后写出推荐报告;其它经济组织中的推荐对象按组织隶属关系申报。各单位申报时要将推荐报告及个人考察材料,连同“市管优秀专家推荐表”、主要证件原件和复印件,一并报市委组织部(凡符合市管优秀专家推荐条件的,如所在单位不同意申报,需向市委组织部说明原因)。
(二)初审和综合评审。市委组织部对推荐对象的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进行初审,确定初选人员名单;组织有关专家和人事、科技、科协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市管优秀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1人),由评审委员会按照选拔原则和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在认真审核参选人员的有关材料、证件的基础上,采取投票方式,确定预选人员名单(预选人员应获得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
(三)公示。预选人员名单在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期内有异议的,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四)审批和命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示后的预选人员名单和评审意见提交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将部务会研究结果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待 遇
第九条 政治待遇
(一)根据需要,选派市管优秀专家到高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挂职。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使用具备条件、适合管理工作的市管优秀专家。
(二)加强市管优秀专家的宣传,提高市管优秀专家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条 工作待遇
(一)市管优秀专家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尽力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市管优秀专家申报科研项目、创新创业经费资助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二)发挥市管优秀专家专业特长,跟踪抓好市管优秀专家牵头的重点项目,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组织市管优秀专家参与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发挥他们的参谋智囊作用。
(三)积极为市管优秀专家提高业务水平创造条件,优先选派市管优秀专家参加业务进修、出国研修、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十一条 生活待遇
(一)每年集中组织市管优秀专家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体检费用由市财政划拨,每人每年1000元。
(二)每两年组织市管优秀专家进行一次不少于15天的休假疗养。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划拨,每人每次6000元,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承担。
(三)管理期内,市管优秀专家每月享受市管优秀专家津贴500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划拨,市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发放。
(四)在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时,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在单位要优先予以聘任。
(五)对连续三届入选并管理期满的市管优秀专家,一次性奖励20000元,由市委、市政府授予“资深市管优秀专家”称号。所需奖励费用由市财政划拨,市委组织部负责发放。
以上待遇除规定由市统一负责外,其余均由所在县(市、区)和市管优秀专家所在单位解决。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目标管理制度。市管优秀专家要根据本人专业特长和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出管理期内本职岗位及专业技术规划,并分解为年度目标和实施方案,其所在单位要制定出相应的服务目标和保证措施。优秀专家本人制定的规划、目标及所在单位制定的目标、措施等要在入选3个月内报市委组织部。
第十三条 报告制度。市管优秀专家每年以书面形式向市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一次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市管优秀专家所在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部门党组(党委)或所在单位党组织每年向市委组织部报告一次对优秀专家的管理情况;市委组织部每年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并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对优秀专家的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其所制定的目标,每两年对市管优秀专家进行一次考核,主要考核其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实绩。对市管优秀专家所在单位为其工作、学习、生活、健康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情况进行了解。考察情况经综合汇总后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委、市政府报告。市管优秀专家考核情况作为参评下一届专家的依据。
第十五条 调整制度。凡调离本市工作的市管优秀专家,管理期内保留市管优秀专家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凡因个人责任给国家和人民造成重大损失的,政治上或在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影响的,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剽窃成果以及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市管优秀专家称号和按本规定享受的各种待遇。
第十六条 联系制度。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和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与1—2名市管优秀专家保持经常联系,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和健康方面的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市委组织部每年对市管优秀专家进行一次走访,市管优秀专家所在单位要在每年春节前对市管优秀专家进行一次慰问。
第十七条 党小组管理制度。在市管优秀专家中建立临时党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每名市管优秀专家按照单位、专业等纳入党小组管理。各党小组根据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发展需要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章 市管优秀专家的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不断加强思想建设,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发展使命感,自觉把个人发展与国家、廊坊发展连在一起,紧紧围绕发展任务、发展需要做贡献。
第十九条 强化业务学习和技能训练,及时学习掌握国内外有关前沿的理论、知识、信息、技术等,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层次和专业水平,时刻保持自己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的领军地位。
第二十条 主动投身发展一线,积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不断取得新成果、新业绩。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咨询服务活动,努力为廊坊发展多做贡献。
第二十一条 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重要决策和重点工作,积极建言献策,当好参谋助手,推进科学决策。
第二十二条 发挥传帮带作用,加强后备年轻人才培养,使更多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发挥作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废止中共廊坊市委、廊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管优秀专家选拔管理的暂行办法》(廊发[200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