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3 来源:燕郊人才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8-01-09 11:06:15
中共廊坊市委组织部
关于印发《<廊坊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
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委组织部、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廊坊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附件:《廊坊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廊坊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廊坊市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现提出如下任务分工方案(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其他为主要参与单位)。
一、关于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培训
1、深入研究我市社会工作发展趋势,制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教育培训规划,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全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教育培训规模和结构。探索建立高校专业教育、社会工作职业教育、社会工作继续教育相衔接的教育培训体系。(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加强社会工作培训基地建设,整合现有资源,推动民政部门与高等院校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合作,共建社会工作实训基地。(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3、健全社会工作专业培训制度,组织实施社会工作服务人才职业能力建设工程,重点对城乡基层居(村)民自治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公益服务类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基层社会服务部门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进行大规模、系统化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切实提高其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4、实施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引进工程,培养和引进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对学科有带动作用的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工作专业教育、研究与督导方面的作用。(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5、实施社会工作管理人才综合素质提升功能,对各级民政机关干部及相关事业单位、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管理人员进行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重点加大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区服务、残障康复、婚姻家庭、职工帮扶等社会服务机构管理人才培养力度,提高社会工作服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市残联)
6、抓好社会工作培训课程和培训教材开发,加大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专兼结合、理论与实务水平较高的培训师资队伍。制定社会工作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对培训机构的评估和监督。(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关于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专业人才使用
7、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按需设置、循序渐进的原则,研究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设置,在城乡基层社区、相关事业单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并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市慈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8、城市社区按照每个社区居委会不低于居民人口万分之二的比例设置岗位,配备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实现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全覆盖。(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民政局)
9、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计划,鼓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向农村流动,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方式,吸引城市社会工作服务组织服务农村、服务农民,围绕弱势群体、边缘群体、低保对象、残疾群众、空巢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单亲母亲等有针对性地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每个乡镇开发2个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在有条件的村成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推动社会工作服务开展。(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妇联、市残联)
10、老年人福利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和管理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可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对学校、医院、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11、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提高社会服务管理能力。注重培养选拔熟悉社会工作、社会政策的优秀人才进入地方及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直接面向群众提供社会服务的相关岗位,鼓励充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现有人员要善于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提高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朕)
12、在招录、招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社会工作专业或具有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3、要将吸纳一定数量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为评估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重要指标和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条件,推动社会工作岗位开发。(市民政局)
14、积极推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鼓励和支持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15、按照整体规划、分步推进的原则,重点在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教育辅导、医疗卫生、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社区矫正、安置帮扶、慈善事业、犯罪预防、禁毒戒毒、残障康复、人口计生、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推进社会工作,多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16、认真做好现有社会工作服务人员的职业能力提升工作。对从事社会工作但尚未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开展分期分批培训,提高他们社会工作职业素质和专业水平,通过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并按要求进行登记,逐步做到持证上岗。(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17、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组建团队、规范服务、拓展项目、培训策划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联动服务机制。(市民政局)
1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快推进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研究制定我市社会工作员考核评价标准,认真做好直接从事社会服务的在岗人员社会工作员职业水平评价工作,逐步推进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9、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登记制度。取得职业水平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可自愿在社会工作管理机构登记。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信息披露、专业督导、服务评估、行业自律、继续教育、职业道德、奖惩等配套制度,用法律法规明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责权利、规范职业行为,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市民政局)
20、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考核评估制度。研究制定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社会工作岗位职责规范,明确考核评估标准。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能力、操守、业绩为主要考核评估内容,结合思想道德、职业素质、专业水平、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所属机构和所服务单位密切配合,进行综合考核评估。(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1、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保障机制。受聘到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岗位的人员,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待遇;在城乡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要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按照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原则,参照同等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薪酬标准执行。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22、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晋升机制。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级体系,明确相应资格条件和程序,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合理的职业晋升空间,不断增强其工作的成就感,维持良好的工作意愿。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合理流动机制。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与指导,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数据库和信息网络、设置就业指导窗口、及时发布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推荐等形式,搭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聘(雇)任(用)组织双向选择的平台,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序流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3、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制度。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纳入我市人才奖励体系,与其他各种类型的人才同等对待。(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关于加强组织领导,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24、按照组织部门牵头抓总、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要求,建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联席会议制度,抓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社会工作发展政策制度的落实。组织部门要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宏观指导、综合协调;民政部门要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有关职能。(市委组织部,市委政法委、市编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信访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
25、确立财政资金对社会工作发展的主渠道地位和导向作用,逐步加大对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财政资金投入。研究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政策,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给予倾斜与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市财政局、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