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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admin3   来源:燕郊人才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8-01-09 11:11:39  

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

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

保障厅、省科协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

作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7212·冀办发[2007]8

 

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

关于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我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省作贡献,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重要意义

我省广大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曾长期工作在全省科研、教育、文化、卫生和工农业生产一线,他们工作认真负责、事业心强,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为我省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多数同志还是不同学科领域的学术带头人或技术骨干,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充分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对落实人才强省战略、促进人才兴冀工程深入实施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尊重知识、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引导支持、市场主导配置、单位按需聘请、个人自愿量力的原则,完善政策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合法权益、营造工作环境,使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在保持身心健康和安度晚年的同时,继续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贡献经验、才智和力量。

二、积极支持和引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根据市场需求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志愿,开拓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的有效渠道。各级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专家服务中心、人才中介机构应积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纳入服务范围。要设立专门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窗口,举办专项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和项目交流活动,要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信息数据库和信息网络,定期举办网上交流活动。对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兴办的以科技服务为主的经济实体,有关部门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简化程序,并给予一定的支持和优惠。

在他们身体健康、自愿量力的前提下,可采取专项活动、项目聘请、短期聘用等形式,适当组织参加以下活动:

(一)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重大工程项目立项调查研究、决策咨询建言献策等活动。

(二)科技考察、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项目评估、工程设计与监理和新技术推广等活动。

(三)创办以科技服务为主的第三产业和科工贸相结合的技术、经济、教育、卫生、医疗保健等各类实体;参与承包、领办、租赁、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技术服务活动。

(四)参与科学知识普及,传播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坚持唯物主义反对唯心主义和各种邪教,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推进先进文化发展。

(五)受聘进行科技培训、科学研究、著书立说、督导评估、教书育人活动;对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中华民族精神教育。

(六)受聘参加科技扶贫、服务“三农”和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

三、努力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提供必要的条件

凡符合条件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取得证书者按照规定登记注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科研成果评审、科技成果奖励、著作出版等方面,与在职人员一视同仁。凡是老科协会员,符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老科协申报,经省职改办资格审查后,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科技成果符合国家科技奖励标准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符合条件的可受聘作为项目组成人员,参与申请和承担国家科技研发项目。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科研、著书等活动时,原单位应允许他们借阅图书资料;为受聘单位服务,需使用原单位设备、器材以及技术资料、图纸等时,可与原单位协商使用。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设立一定的专项科研开发资金。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安排出国执行公务。如受聘单位确需其出国执行公务的,要按有关规定征得原单位同意并办理政审后,由派遣单位负责办理出国手续,有关费用由派遣单位承担。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应国()外机构和组织邀请,因私出国()讲学或参加学术交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原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四、切实维护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拟聘请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要按照平等协商、报酬合理的原则,通过合同方式与受聘人员签订协议,协议要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应聘期间,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享受原离退休费和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享有其科研成果转化收益,所得报酬应依法纳税。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载渠道解决。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聘用单位要关心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体健康,从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出发,聘请他们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要选择适宜发挥自己优势的技术领域或专业岗位开展工作,要不断更新知识和提高技术水平;要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原单位和聘用单位的技术、经济权益,保守工作秘密;要在教育和引导青少年、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发扬优良传统、培育科学精神等方面,充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五、加强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建设

要充分发挥老年科学技术工作者协会(老科协)、老教授协会、老专家协会等社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鼓励和支持他们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推荐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发挥作用。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人才培养、项目开发、咨询服务等活动时,可邀请这些社团组织承办;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经营机制和服务手段,为充分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搭建平台。

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比较集中的市、县(市、区)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建立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社团组织。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这些社团组织开展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六、加强对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领导

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以中办发[2005]9号文件精神为指导,从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高度,重视发挥好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老专家的作用,努力在全社会营造重视、关心、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鼓励他们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再作贡献;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制定人才队伍规划时,要把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的开发纳入整体发展视野,不断研究探索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资源开发的新思路,要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政策措施、创新工作环境、努力做好工作;建立由省人事厅牵头,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老科协参加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沟通交流工作情况,研究政策建议,加强协调协作,在支持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作用方面形成合力,促进离退休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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