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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作者:admin3   来源:燕郊人才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8-01-09 11:07:50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3725·冀政[2013]4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力打造沿海地区率先发展和培育环京津地区新的发展增长极、下大力量把县域经济和县城搞大搞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和环境治理“四大攻坚战”,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大做强,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思路。坚持积极引进与自主培育相结合、全面支持与重点做强相结合、政府引导与市场驱动相结合,以鼓励创新       创业、做强科技小巨人、加快孵化转化、完善创新创业平台为抓手,以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支持体系为保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为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增强产业竞争力提供重要支持。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规模进一步做大,实力进一步做强,结构进一步做优。

规模做大。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3万家以上,其中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200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年销售收入达到8000亿元以上。

实力做强。培育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科技小巨人企业1500家,年销售收入3亿元以上的达到300家。

结构做优。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现有优势的产业集群,发展一批具有潜力的新产业集群。重点培育数据产业、卫星导航、半导体照明、机器人装备、3D打印、非晶带材、新能源汽车、生物制药等20个市场竞争力强、国内影响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区。

二、重点任务

(一)进一步激发科技创新创业活力。

1.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研究制定鼓励我省各类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激励办法,允许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各类科技人员离岗创业。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基础上,可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鼓励高校深入开展创业教育,允许在校大学生(研究生)创业,实施支持大学生(研究生)创业专项科技计划。建立完善创业导师队伍,吸引省内外优秀企业家、投资者和行业专家,组建一支精干的创业导师队伍,采取一对一、个性化辅导方式,辅导带动一大批科技创业团队。

2.吸引省外人才来冀创业。发挥环绕京津优势,加大科技招商引技引智力度,定期举办科技招商引技引智活动,引进海内外企业、人才来冀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环京津地区各类产业园区提升承载能力工程,环京津市、县(市、区)要建设或整合吸纳京津科技成果孵化转化、承接高端产业和要素转移的园区和基地,吸引京津地区的科技成果和产业转移,使环京津地区成为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密集区。深化与国家级科研院所和国内外知名大学的合作,引进研发团队和人才创办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鼓励企业申报引智项目,推动海外并购和市场开拓。对来冀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人员,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优先资助。

3.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切实发挥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带动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创办或参股科技创业投资机构。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社会资本与国内科研院所、大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搞好对接,开展各种合作,共同创办企业。

4.推动传统大中型企业“有中生新”。充分发挥我省传统产业优势,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通过延长产业链和创新链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围绕优势产品延伸产业链,推动形成一批产业集群和产业链条。对传统优势大中型企业积极兴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省级科技项目、科技资金要优先支持。

(二)加快培育壮大科技小巨人

1.实施科技小巨人培育工程。每年从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中遴选出100家行业排名居全国前列、技术水平领先、发展潜力巨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企一策,实施科技、土地、财税、金融政策聚焦,推动其成为科技小巨人企业。

2.鼓励科技小巨人企业依靠原创技术和新产品研发加快发展。以填补国内空白为主要标准,结合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等指标,筛选出一批首创性产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培育一批具有代表性的科技拳头产品,对形成科技拳头产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依靠知名产品实现规模化发展,成为行业领军企业。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外专业展会峰会、培育品牌、开展产品认证和产品商标注册的,给予一定补贴。

3.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快速壮大。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新建、引进、重组等多种形式,建设一批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建研发机构、联合开发项目、共同培养人才。加大各类科技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成果转化活动给予重点资助。

4.支持科技小巨人企业依靠知识产权获得优势。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提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建立企业维权援助机制,推动其专利管理达标,促进其掌握核心技术,拥有一批专利产品。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5.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增强战略发展能力。组织专家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发展战略、技术发展路线图、市场营销战略和商标品牌战略等。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与重大项目和工程配套对接,做大规模,做强品牌。组织科技型中小企业参加国际产品交易会、博览会等,开拓海外市场。实施新型企业家培育工程,培养一大批懂科技、善经营、会融资的新型企业家。

(三)着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创业平台。

1.完善创新创业载体。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不同成长阶段对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的个性化需求。到2017年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60家,其中国家级孵化器达到20家。按照孵化、转化和产业化一体化的模式,不断提升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兴产业示范区、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等载体的承载能力和综合配套服务能力。将创业基地纳入我省产业园区发展政策及资金支持范围,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创业基地建设。

2.积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各类园区要做好科技发展规划,明确发展方向和重点,做好二次开发,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为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发展提供平台和载体。

3.实施创新型产业集群建设工程。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通过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以科技资源带动各种生产要素和创新资源集聚,形成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人才为主体,以知识或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要内容,以创新组织网络、商业模式和创新文化为依托的创新型产业集聚。

4.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加快建设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机构,到2017年重点建成100家高标准示范机构,形成较完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网络平台,在技术开发、科技政策、投资融资、市场开拓、企业诊断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并与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有效对接,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各类服务需求提供网络支撑。鼓励从事管理咨询、注册咨询、会计事务、审计事务、法律援助、人才培训、国际技术转移等专业服务的社会化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鼓励专业化机构通过培训、示范等多种方式在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推广应用创新办法。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各类专业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5.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基础设施和设备、自然科技资源、科学数据、科技文献等科技资源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支持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标准等服务。引导和支持各类基础条件平台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推动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大型科学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开放,将资源开放共享情况作为其运行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四)制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政策。

1.抓好现有优惠政策的落实。简化程序,进一步落实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技术转让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软件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在科技型中小企业群体中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及时分析问题、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有效落实。

2.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省和各设区市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针对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取资助、配套、贴息、周转金、奖励等方式支持其发展。加大省、市专项资金配套力度,积极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支持。

3.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给予补贴。对遴选出的科技小巨人领军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研发投入,并可以股权形式奖励企业研发团队和人员。

4.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产品。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新产品政府采供供应商库,通过预留政府采购市场份额等措施,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5.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和博士后流动站,让更多的创新型人才以短期聘用、技术合作、人才租赁等形式到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积极支持列入省“巨人计划”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团队,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对引进国外知名专家到企业进行技术合作的工资和差旅费计入企业成本,企业引进创新型人才的科研启动经费可列入成本。

6.切实改善政府公共服务。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按照《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要求,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公平享受各项企业扶持政策,公平获取各类社会资源,公平参与各类重大项目。加强土地、电力、天然气、煤炭、运输等要素的综合协调,保障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发展需要。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科技型中小企业总体用地需求,保障用地指标。

7.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和扩大专利权等抵质押方式,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科技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等社会资本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集合债券、集合票据等方式融资。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工程,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上市专项资金,对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实现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经省科技厅、省金融办认定后给予奖励。加快培育和完善科技保险市场,鼓励保险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保险服务。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完善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运用贷款贴息、保险补贴、项目资助等财政资金的方式,调动金融机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三、强化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成立由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分管领导同志任副组长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科技厅主要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协调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市、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加强对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二)加快制定配套政策。省有关部门要围绕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抓好配套政策的制定与落实。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金融办等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能制定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合力。

(三)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省科技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台《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明确认定标准、条件、程序、服务内容和管理要求,在全省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工作。

(四)加强统计监测与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统计体系,不断完善分类统计、运行分析、统计发布等制度,为各级政府决策提供数据支撑。建立目标责任制,及时分解目标任务,并定期通报考核完成情况。

各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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