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用工须知
作者:admin 来源:燕郊人才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8-01-09 09:41:54
一、服务对象
自愿到燕郊高新区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人员的用人单位。
二、政策依据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
三、所需证件及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成立批准文件。
2、用人单位提供的招工简章纸质版(加盖公章)和电子版。
3、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城镇居民家庭通过职业介绍机构用工,应当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
四、办事流程
1、填写用工登记表,用人单位按要求如实填写《用工信息登记表》,以便进行人才信息库存储、人才招聘、推荐及交流服务。
2、工作人员审核材料,用人单位手续齐全,可在人力资源市场网站、外部显示屏和电子触摸屏等媒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3、用工信息介绍,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用工条件和工资待遇等相关内容,提供符合要求的供求信息,将已经登记的求职和招聘信息相互匹配,为企业推荐满意的求职者。
4、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招用人员,必须和被招用人员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等手续。
5、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提供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发布虚假的招用简章和用人信息;
2、招用劳动就业证件不全的求职者;
3、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对女性求职者实行性别歧视;
5、招用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6、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求职者在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的工作岗位就业;
7、收取报名费、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扣押各种身份证件;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用工信息登记表为人力资源市场内部材料,存档半年,不得带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