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dmin 来源:燕郊人才资源网 发布时间:2015-09-24 10:15:43
近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出台就业创业十条措施。只要符合条件,都能申领。
创业扶持资金
创业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和众创空间孵化基地建设,各地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众创空间孵化基地购买孵化服务成果。
使用范围:根据众创空间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实效及费用减免情况给予适当的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创业宣传、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公益性创业活动给予适当支持;
对创业实训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有利于创业创新的项目给予补贴。
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
省级设立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从省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有条件的设区市也可参照设立市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基金,用于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多元化筹资,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融资贷款担保等服务,建立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的新型运行模式。
房租、物业费、水电费补贴
将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和入驻“两高”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房租、物业费、水电费补贴。
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0万
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农民,以及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
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个人贷款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地方承担部分,可从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50%贴息,其中应由省级承担的贴息资金,由各地按照冀财社〔2013〕127号文件规定的分担比例从省补助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创业补助扩大范围
扩大扶持人员范围,将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初次从事个体经营和创办小微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条件中的毕业年限调整为毕业5年内;将在国外、在台港澳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国(内地)人员纳入扶持范围,可凭教育部门学历认证和《就业创业证》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扩大创业主体范围,将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和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
求职补贴提高到每人2000元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中,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烈士家庭子女的,可通过所在院校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
求职补贴申请材料应附:《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求职补贴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低保证(含残疾证、烈士证、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将一次性新增就业补贴调整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企业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的我省实施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涉及企业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1000元。申请材料需增加证明个人身份的“6643”工程涉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申领吸纳就业补贴程序按冀人社字〔2013〕249号文件执行。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17年底。
就业见习补贴标准提高啦
完善就业见习制度。由政府分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本生活补助全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再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对留用见习人员达到当期见习总量5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适当提高政府分担部分补贴标准,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10%。
企业和政府具体分担比例和具体提高幅度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市)管县自行确定。申领见习补贴程序按冀财社〔2011〕154号文件执行。申请资料需增加留用人员的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关凭单。
职业培训补贴扩大范围
扩大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将家庭手工业项目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
家庭手工业培训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家庭手工业培训项目及不同工种的培训课时和补贴标准,监管和申领培训补贴程序按照冀财社〔2011〕154号文件执行。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项目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将职业介绍补贴、劳务输出补贴、创业服务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整合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各地根据职业介绍、劳务输出、创业服务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项目的需要确定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规模,并采取政府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的方式,确定补贴办法和补贴标准。
享受政策凭证
将《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和农村转移劳动力持《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发放截至期限为2015年底。
河北民生补贴政策全搜索
河北近些年出台了“一箩筐”民生补贴政策,涉及生活方方面面。具体申领政策请咨询当地有关部门。
购新能源汽车补贴
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联合发文,明确2013年起国家财政对个人购买纯电动乘用车,最少补贴3.5万,最高补贴金额是6万元;混合动力车(含增程式)的补贴金额最高3.5万元;纯电动客车最高补贴50万元,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最高补贴25万元。2014年和2015年,纯电动乘用车、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燃料电池汽车补助标准在2013年标准基础上分别下降10%和20%。
老旧汽车报废补贴
财政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2015年3月4日联合发布了2015年度老旧汽车报废更新及财政补贴标准,规定符合报废标准的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可获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可获补贴13000元人民币。
大学生入伍补贴
自2013年起,一名本科毕业生入伍2年,可获各类补贴补助9.2万元,大专毕业生可以获得8.6万元。也就是说,一个大学生入伍2年,相当于月平均工资超过3000元,高的将近4000元,相当于河北省科以上干部的工资水平。
而且,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在校生,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每人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或代偿;对应征入伍的高校在校生,退役复学后进行学费资助,每学年学费标准高于6000元的,按照6000元的金额进行资助,学费标准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学费收费金额进行资助。
企业少裁员稳岗补贴
2014年,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发文,规定凡符合我省化解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治理大气污染相关政策和经济转型升级涉及的企业,法参加失业保险,已连续缴费1年(含)以上且无欠缴;无裁员或少裁员的均可申请稳岗补贴,纳入享受扶持政策的范围。
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
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提出2014年12月1日起,全省各设区市、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对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百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
70岁以上老人免费乘公交
2014年12月1日起,全省70岁以上老年人凭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可免费乘坐公交,旅游场所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等代步工具应当对老年人予以免费或者半价以上优惠。
农村危房改造补贴
近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5年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危房补助标准,统筹国家和省补助资金,区分新建和维修,对新建户每户平均补助1.6万元,维修户每户平均补助5500元。在此基础上,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增加补助3000元,对省财政直管县每户再增加补助500元。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贫困户,包括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优抚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以及以船为家渔户。贫困户是指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农村贫困线的农村贫困户。
保障性住用户自行租房补贴
2014年我省下发《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规定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按试点城市政府定期公布的同地段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核定,并在规定的保障面积内,对不同困难程度的承租人按相应的标准给予住房租赁补贴。符合相应条件的保障对象自行通过市场途径租赁住房的,也可申请住房租赁补贴。
二级以上残疾人补贴
2014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残联联合出台的《河北省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规定,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二级以上(含二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人,同时残疾人本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省补贴25元,设区市、县(市、区)补贴25元。
见义勇为奖励
2014年11月,《河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获得通过,我省见义勇为省级奖励标准提高到10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的)和6万元以上(获“河北省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的),市级和县级奖励分别提高到5万元以上和1万元以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认定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符合条件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或先进工作者相应待遇。
举报污染奖励
2014年4月,省环保厅、省财政厅修订《河北省环境污染举报奖励办法》提出,根据举报人对举报事项的举证、协查程度、被举报者对环境危害程度,或者因举报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可依情况给予举报人500元、2000元、3000元不等的奖励。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失独家庭补贴
2015年4月,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将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增加计生特困家庭的福利。
采暖补贴
根据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精神》(冀地税函[2008]236号文):当地政府对企业的取暖补贴发放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政府规定执行;没有具体标准的可参照当地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取暖补贴标准执行,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公益性岗位补贴
公益性岗位是指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非营利性的服务岗位,包括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中的公共设施维护、社区保安、保洁、保绿、停车看管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以及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的其他公益性岗位。
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等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实施意见若干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10号文),各市可根据实际对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和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在相应期限内按不同工作岗位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丧葬补助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关于丧葬补助金调整标准: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保人员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因病非因工死亡和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无论是否有供养直系亲属,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按死亡人员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计发1个月去世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但最多不超过20个月。
养老机构补贴
2014年我省制定《关于对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奖补的意见(试行)》,规定对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养老机构每收住一位河北籍老人,给予每年600元运营补贴。“对利用自有资金建设养老服务机构用房的,按每张床位不低于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奖补;对养老机构每收住一位河北籍老人,给予每年600元运营补贴。”
公积金贷款利息贴息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提高到60万元。
二、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合贷业务和“商转公”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开展省内非户籍所在地缴存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普通自住住房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和住房公积金余额抵冲还贷业务。
三、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可以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
四、自2015年度起,缴存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以支付上一年度一套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每年提取一次。具体提取额度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按照当地物业费水平综合确定。
五、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的,可每年申请一次一定比例的贷款利息贴息。贴息比例由各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